下月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和公园中设私人会所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此次中办、国办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严肃查处违规私人会所的坚定态度。”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说。
而在法律专家眼中,十部门规定更是对此前一系列中央文件的具体落实和后续规定。“将中央意志转化为党规政纪,十部门规定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丁元竹指出,以前中央综合文件对私人会所的定义、设立形式等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具体处置、执行中可能会遇到问题。现在从主管部门角度制定更详细的规定,更便于执行操作,更好推动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十部门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
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区分情况处置?
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
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区分情况处置?
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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