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居住登记“没新要求” 入住旅馆不需重复登记
1.如何界定“外来人口来穗目的”?来穗人员不登记是否要被罚?
答:由出租屋管理员根据出租屋日常巡查发现的情况,结合市民群众提供的线索,以及来穗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加以界定。
流动人口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来穗人员如何办理居住登记?
答:来穗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办法:一是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所在街道(镇)或者社区(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二是可通过出租屋屋主或用人单位安装的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三是在流动人员出租屋管理员上门日常巡查出租屋时向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3.就医、出差、旅游、探亲的来穗人员是否要居住登记?
答:就医、出差、旅游、探亲的来穗人员已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且办理住宿登记,不需再重复居住登记。
4.出租屋屋主在3个工作日内不报送来穗人员基本信息是否要处罚?
答: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办理租赁备案或不通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是否要处罚?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万元罚款。
6.个人居住登记的信息安全谁负责?
答: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掌握来穗人员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通过查询了解到来穗人员信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来穗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的通告》有没有法律依据?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答:《通告》内容是摘录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居住登记的条文,没提出新的规定要求,完全按照上位法要求去做。《通告》征求了公众意见,按程序经市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经市政府11月10日审批同意,以市政府名义、普发文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实施。
8.核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是否还继续开展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
答:来穗人员居住登记工作制度已实行了十多年,是开展服务管理的有效措施。但因为来穗人员流动性大,需要持续、常态化的登记管理,靠突击式或集中式的登记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来穗人员底数不清的问题,希望通过这次核查登记工作,各地各部门对来穗人员和出租屋信息登记建立制度,制定配套政策,将居住证和享受公共服务挂钩,形成工作合力,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建立信息登记长效机制,使来穗人员和出租屋信息数据始终保持准确、鲜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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