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认购协议后 不买房就登报拉横幅?
【导读】进入今天节目重点关注的内容:一份购房协议引发争执,银川西夏万达到客户单位拉起横幅,指名道姓讨要房款;消费者则怒斥万达广场强买强卖,损害客户名誉权。本期《天天315》关注:买房人为何买成了欠债人?
央广网财经北京12月1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报道,银川市的冯先生最近就要买房,选来选去挑中一套房,并且已经交了订金,可这所有的事都考虑好了,就差付款签合同了,却发生了一件让他意想不到的事,自己突然就成了欠债人了,而讨债的一方正是房地产公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今年10月份,冯老师与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一连串的麻烦事也由此而来。
购房人冯先生:就在10月27号左右,当时我去西夏万达那边看房子,房子离学校比较近,当时想的是做个科研或者做项目讨论,和售楼员讲的很清楚,对房源什么都没有太多要求,只要价格合理就OK。他给我也讲的很明白,说是有一个房源还不错,价格基本上是这段时间的最低,另外如果出现下调,他可以去协调,说完以后我直接把订金付了。
交了5000元定金,按照这份认购协议,冯老师要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与对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但是,冯老师在签订认购协议后赴外地出差,此事暂时搁置下来。
这边冯先生还在与销售人员进行着选房与价格的沟通,而另一边却发生了一些让冯先生无法接受的事情:
冯先生:出差回来准备做首付的时候,发现广告是4198起,给我定的价格是4798。我问那个职工,他说这是公司行为,他也没有办法,他只能给我协调。另外还解释说,他们公司是一房一价,这是做的一些特售的房子,我说没关系,特售的我当时给你讲的很清楚,只要有合适的,价格合理就行,我只对价格比较敏感,他说去沟通。后来陆续出现了两次事情,一次就是对方没有跟我打招呼直接在《新消息报》公布欠款人员;第二12月3号他们竟然到我所在的单位挂调幅,写指名道姓写的我本人的名字,写我欠万达的房款,如果不还直接起诉。我觉得应该不是万达的行为,结果打打电话过去以后确认是它们公司行为。不买房的最坏结果是承担这5000块钱押金损失,没有想到它们会出现先登报,然后再去单位挂调幅催款,明显就是强买强卖,最后让媒体曝光了,曝光了以后这边万达售楼中心负责人非常嚣张,我两天以后也没有任何的回复,再打电话也没有人接电话。
记者就此联系了西夏万达的销售人员杨先生,万达销售杨先生明确地跟记者说,在采取催款措施前,是告知过冯先生的。杨先生也承认,公司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但他也非常不认同客户冯先生的做法:
杨先生:我跟他说了,实在不过来交款,公司就要登报进行公示。我跟他提过,不过来交款,要打横幅。他还做了一些特别过激的行为。找了很多记者到售楼部闹事。
据万达销售人员杨先生的介绍,当时客户冯先生带着媒体到公司去闹事,当时到底是怎样的情况,记者找到了12月9日银川电视台《直播银川栏目》的报道,里面有当地记者到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去采访时的现场情况,当时记者遭遇到公司一名姓胡的负责人的拒绝。
据销售人员杨先生介绍,在拒绝记者采访后,当时这位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胡总随后就与冯先生进行过单独的沟通,而冯先生留下了当时交谈的录音。
负责人:这个采访我们要得到一些允许的,请你出示证件,你出示证据我们有接受采访,和不接受采访的一个正常途径。
记者:我们现在是来了解一下情况。
负责人:了解情况这是我们的地盘,我请你正常的请出去。你采访要经过我们的同意,我现在不允许你同意,找我再说,出去。
现在冯先生仍然在等待着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给自己一个明确的答复,他向记者表示,自己有三点要求:
冯先生:第一恢复名誉,至少在媒体或者公开调幅这种方式来道歉;第二如果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接受相应的处罚;第三如果最后证明你们是违法的,希望你给所有当事人道歉。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綦晓芳 两位律师一起来讨论。
包华:这只是一个认购意向的缔结,这个认购协议中所收取的费用是一种订约的订金,也就是说我们双方做了一个约定,约定在什么时间进行一个协议,为了保证双方缔结那份协议,所以我们今天先来确定这个意向,并且交纳了一个订金,那么如果我那个协议没有签,这个协议扣掉就好了。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再去解读这份认购协议,我发现这份认购协议内容它的结构框架基本上已经包括今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有主要条件,包括它的房屋所在地,包括它的面积,包括它的价款等等,所以如果不去写认购协议这几个字的话,光看合同文本,其实它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的正式合同使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品房认购协议还是很全面的,但是再怎么全面它仍然是一份认购协议,也就是说后面还需要再签。当然从另外一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消费者到时候没有去签合同,这次认购协议确实是违约的,扣除交纳的那些缔约订金,这就是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不是无限扩大。
经济之声:调查到,在这个过程中,冯先生与公司的房产销售顾问杨先生一直是保持了联系,并且在超出协议规定的5天期限后,双方还就“是否可以换房以及房子的价格、订金是否可以转到另一套房的房款中去”等问题都有协商。在这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上有一项条款写明:“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视为乙方不购买该商品房,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但是这这次事件中,甲方,也就是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在乙方冯先生逾期没有到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并不是解除这份认购协议,而是采取了两项行动,先是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记名的催款公告,随后公司又安排人到购房人的工作单位去拉了横幅,指名道姓地提出“某某,不还万达购房钱,直接起诉到法院”。根据这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如果乙方逾期不签署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到法院去起诉吗?
包华: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是说双方可以去解除认定协议,所以万达公司在缔约的时候就已经放弃了继续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了,所以剩下事情无非就是说解除之后怎么办?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随着法律上给了万达公司可以要求购房人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通过协议的方式万达公司把权利放弃了,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就不应该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工作或者努力了。
经济之声:在媒体上发公告催款和到消费者工作单位去拉横幅催款,这样一种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公司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綦晓芳:万达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商品房认购合同是作为一个预约合同,你能要求对方诚信进行谈判、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不能直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请求履行。万达公司以拉横幅催款的方式宣扬冯先生的隐私,损害了冯先生的名誉,而且造成了一定了影响,我认为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冯先生可以以侵害公民名誉权来起诉万达公司,要求万达公司赔礼道歉或者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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