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将施行 “保险箱”护隐私“聚光灯”照腐败
□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已有的房屋产权证继续有效,不需要特地换证。 /任国强
昨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 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消息发布后,地产股应声下跌。昨天,房地产板块低开低走,个股走势分化,沪市地产板块下跌2.14%,深市地产板块下跌1.83%。个股方面,铁岭新城、荣丰控股、荣安地产、华发股份、世荣兆业等16个地产股跌停。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导致地产股大跌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担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发布为房产税开征扫除了障碍。中原地产有关分析人士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合理开征房地产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房产的住房信息联网,能避免一人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套房屋避税的情况,为房地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了条件。
据了解,在2013年全国实现北上广深等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后,住房信息联网工程扩展到500个城市的计划进展缓慢。而将于明年3月施行的条例将推动这一进程。
申万有关分析人士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为房产税向存量征收创造了技术条件,但并非唯一决定因素。首先,开征房产税需伴随税收结构调整:目前房地产总体税种多税负重,除了房产税,还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全面征收房产税应以现有税种减少和合并为对冲,而非增加整体税负;其次,土地财政约束下,房产税征收仍将温和渐进起步:房产税向增量征收还是存量征收,免税条件及税率等核心条款的制订,是判断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大小的关键,而这最终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税策略。
[短 评]
不只是一块拍打腐败的板砖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就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迄今已过7年。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护个人产权隐私与房产信息透明化之间,群众更关注后者。近日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9成受访者支持条例出台后“以房查人”反腐。
群众并非不明白、不珍惜自己的隐私,也不是不认法律这个“理儿”,而是对捆绑于房地产之上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中纪委网站公布的多轮巡视情况显示,房产领域腐败仍是重灾区。此外,屡屡被揪出的“房叔”“房婶”,动辄拥有数十套房产。也正因如此,难免有人抱着“宁可不要隐私权,也要把贪官拉下马”心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私法范畴,包括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内的“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物权法所说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是指对不动产交易利害关系人,不同于公法意义上的“公示”“公告”。世界各国“阳光立法”针对的是官员,有强力的执法权,可以无孔不入,但不适用普通民众。
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腐败者无处遁形;将隐私权放进“保险箱”,让腐败现形于“聚光灯”。这需要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互相取代。我们希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成为一块“砖”,不是拍人的砖,而是把阳光立法那块“玉”引出来的“砖”。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专家解读
已有的房产证继续有效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明确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都在登记范围内,已办理完毕的产证等继续有效,“以房查人”是有条件的,并且泄露他人不动产信息可能面临违规、赔偿等。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哪些产权需要登记?
答: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将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问:已有的房产证还有效吗?
答:继续有效,也就是说不需要特地换证。条例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问:不动产等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但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为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问:不动产登记簿将电子化?
答: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载体,登记内容、登记形式、介质保管等与权利人密切相关,条例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要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登记机构要明确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问:登记不动产权利周期多长?不受理是否要当场告知?
答: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当场告知。条例规定,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 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问:产权信息如何联网?可以“以房查人”吗?
答: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于外界普遍关心的“以房查人”功能,条例并未提及,但要求有条件查询。具体规定要求: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问:泄密后果如何?
答:为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登记错误、不当履职责任、泄密等将面临法律责任。此外,条例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违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晨报记者林劲榆、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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