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日前,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14年第83号公告,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精神,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环保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标准修改单。
修改单明确提出,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4.2.7条修改为: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3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mg/m3。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单基本采纳协会与行业的主流反馈意见,对陶瓷生产企业的喷雾干燥塔、陶瓷窑基准含氧量,以及颗粒物限值、二氧化硫限值和氮氧化物限值进行了调整,更加符合陶瓷行业;特别是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发展实际,更有利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建筑卫生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促进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向资源节约型、生态文明型、创新驱动型和提质增效型发展,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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