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工作地出证明 户籍地可贷款
29日,记者了解到,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工作地出具证明,户籍地就可以办理贷款。
据了解,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意见》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近期为了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租房、大病提取等多种使用方式,为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带来方便。但是,农民工缴纳公积金仍存在种种困难,由于部分农民工自身缴存意愿不强烈,一些农民工认为从工资扣除公积金不如直接发现金实惠,而且按照自身收入水平,也难以承受务工地城市的高房价。其中有农民工流动性强等因素,也有企业不愿意缴纳公积金的原因。但从根本上看是因为农民工没有将获取住房公积金当成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记者 贺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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