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拿什么防止停车费物管费想涨就涨
据《新快报》报道,有关部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地方放开包括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在内的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此次放开物管收费,或许意味着广州“最高2.8元/平方米·月”的物管最高收费标准进入历史。住宅停车费也是如此。价格放开,不少业主忧虑普遍乱提价。
价格放开,是否意味着普遍涨价?或许现实是这样的,但这不意味着放开价格就一定会带来涨价,关键在于取消政府定价之后,该由谁来决定价格的涨跌?说到底,这关系的还是业主自治权,无论是物管费还是停车费,业主都有话事的权利,也只有业委会的存在,既能避免政府定价导致的价格与市场的脱节,也能防止停车费物管费说涨就涨的可能。
先谈物业管理费。就像上面说的,即便没有政府定价,物管费也不是物业可以自行定价的。物管费,本来就应该由业委会与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里确定。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显然,这些约定都将在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时在合同里约定的。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也重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也就是说,商定物业服务费,是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所在。业委会的存在,也就是防止物管费想涨就涨的根本力量所在。因此,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价格,前提就是由业委会来招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业委会,即便有政府指导价,恐怕也会形同虚设。
2010年8月1日广州相关部门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其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超过此标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但是,2.8元/平方米·月的收费,其实就是虚设,对于超过的,有关部门不是照样批准了吗?荔湾区某小区不是照样实行3.8元/平方米·月的物管收费标准了吗?
再说停车费。对于共有物业的开发收益,《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利用共有物业停车(如利用小区道路停车),当然其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共有物业停车费该如何收取,显然是业主来话事的。
这次,有关部门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指出其中的关键是,“对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问题是广州大部分小区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何来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何来的选择收费标准低的物业?
在原来的格局下,政府定价虽然能够防止物业费胡乱上涨,但物业收费却可以完全避开业委会。这种状况是否会在放开政府定价之后得到延续,不免令人担忧。又想升物业管理费,又想不成立业委会,这种叶公好龙的姿态,才是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放开新政所必须加以纠正的!王则楚(作者系广东省政府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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