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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建住宅项目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

https://www.biud.com.cn 2015年01月13日09:57 家居装修知识网  

  近年来,在河南省内部分地区针对新建住宅项目,由当地电力公司按每平方米106至127元不等的标准违规收取“电力配套费”,蹊跷的是,这一违规的费用征收竟是有地方政府发文明确予以支持的。

  自2010年以来,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除鹤壁市以外17个地市人民政府,均先后出台了针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文件都有“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的相关内容。

  针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这些规定,被河南省房地产业内人士以及政府、电力系统简称为“电力配套费”。

  “电力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从出台开始,就被河南省内房地产业内人士和司法界人士指认违规,称“各地市的规章或文件均涉嫌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自河南省“电力配套费”诞生之初,河南省内房地产企业就一直围绕其合法性进行反映。经过多方多年的“努力”,最终经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处室认定“河南省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上述内容规范性文件涉嫌违法”。

  目前河南省当初出台过“电力配套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17个地市,除郑州市之外,已经先后终止了相关“规章”或“文件”中有关收取“电力配套费”的规定。但事实上是,一部分即使已经终止了执行相关文件的地市,“电力配套费”仍然在变相继续收取。

  政府文件被指违规

  河南省各地市人民政府针对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出台“文件”,扎堆出现在2011年,一阵风似的。譬如《济源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2011】49号文件),另外开封市人民政府汴政【2011】3号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2011】30号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2011】11号文件和安政阅【2012】55号会议纪要、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2011】53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11】35号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11】9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濮政【2011】63号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11】40号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2011】4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焦政文【2011】41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政办【2011】53号等,这些文件内容有一共同之处,就是规定:凡新建住宅项目无权自行建设配电设施,统一由本市供电企业负责组织。

  河南省房地产商会王姓主任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会员企业近年来针对“电力配套费”反应强烈,商会经过调研和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各地市的规章和文件均涉嫌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各地市针对“电力配套费”的规章和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河南省各地市人民政府违反《反垄断法》出台规章和文件,批准允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电企业收取“电力配套费”。并且各地市的规章或文件还规定,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成本为每平方米106元至127元不等,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这一“电力配套费”标准,超出实际建设成本价格一倍,大大加重了房地产企业的负担。

  河南省房地产商会王姓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河南建业集团为例,按其2013年房地产销售业绩来计算,当年仅电力配套费方面该企业就多支出6000万元左右。

  周口市某房地产老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表示,“电力配套费”存在重复收费。其解释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经按照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纳了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工程应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范畴,不应再由开发企业缴纳电力配套费。

  其二,“电力配套费”的规章和文件被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调理。

  《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郑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项目经理说,显然小区配电设施工程既是基础设施,又关系到广大群众用电安全和切身利益,由供电企业独家垄断经营是不合适的。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强行让供电企业独家垄断设计,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九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第四款:为用电人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十九条:用电人建设用电设施,有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或者材料。

  上述项目经理说,很明显目前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全部由供电企业一家垄断性经营,是与《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相悖的。

  违规文件被废除

  自河南省17地市先后出台相关支持当地供电企业独家收取“电力配套费”的文件之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先后采取各种方式向上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组织反映,要求修改和废除相关地方政府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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