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重拳治违建 违者或就地免职
“执法部门应在受理投诉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置,两天内反馈查处进展、半个月内反馈查处结果。同时,将违法建设监管执法纳入年度考核,对于带头私搭乱建的党政负责人处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这是南京市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根据《意见》,南京市将依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建设的执法力度,违建后果已经或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市民反映强烈的将一律及时拆除。
南京市将通过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多角度限制与违法建设相关联的各种行为,同时坚持公众参与、媒体监督,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努力让违法建设无处藏身。《意见》明晰了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在违建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负责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确认的违建,应当不予办理。
南京市将对现有违建实施分类处置。根据《意见》,2012年12月1日《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将多管齐下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拆除。此外,1990年6月18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建成的历史存量违法建筑,将在城市改造出新过程中逐步消除,并一律实行零补偿。1990年6月18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筑查处范围;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其他违法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一并查处。
各区(园区)和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畅通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政务微博等,主动接受市民的投诉和举报。案件受理后,执法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置、两天内反馈查处进展、半个月内反馈查处结果。同时,南京市将加大违法建设拆除实效的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将违法建设监管执法纳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对责任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带头私搭乱建、不按要求及时拆除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市(区)属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处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就地免职。
张杰 杨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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