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不能蜻蜓点水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相关法律的实施,充分表明了改革力度之大和期望之深。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创新不要稳妥。除了试点区域,其他地区不可盲目越界,导致改革遭受干扰。
土地制度正站在又一轮改革的十字路口。媒体报道,继中央印发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意见后,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进入正式启动阶段。
之所以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是因为随着形势发展,现行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比如,农民在土地征收、开发和使用形成的增值收益中所获较少,因为失地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还激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又如,土地承包虽然极大提高了粮食产量,解决了国人的吃饭问题,但分块经营模式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农民无法、也无需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生产方式提高土地收益,由此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再如,土地的大规模开发使用虽然极大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却没有带动乡村一体化发展。
破解这些问题,惟有改革一途。此轮改革试点,农地征收、农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三箭齐发,已经显示了改革的宏大架构。其目的在于,让土地收益得到更公平的分配,让土地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协调发展。这是比之前推动农地流转更为复杂、涉及制度层面的变革。
这也就决定了,改革不能蜻蜓点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试点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法律规定,就是为制度创新打造必要条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不得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而事实上许多征地形成的增值收益远超过这一限定。暂时调整这一规定,有助于为适当提高征地环节的农民收益探索经验。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暂时调整这一规定,有助于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路径。
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相关法律的实施,充分表明了改革力度之大和期望之深。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创新不要稳妥。确保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是已经设立的前提。而在形成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对改革风险与成本作出评估之前,法律体系不容轻动。因此,除了试点区域,其他地区不可盲目越界,导致改革遭受干扰。
长远来看,此轮土地制度改革可能重塑中国城乡发展模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经历了国有化和土地承包两次重大变革。每一次变革都历时弥久,甚至走了不少弯路。从控制改革成本出发,稳妥推进此轮改革是最经济的办法。只要踏实推进,改革试点终将转化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先声。相关报道见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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