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协议互不继承对方财产 孩子不能继承继父房?
插图王金辉H120
案情
半路夫妻签婚内协议
赵红早年丧偶,独自艰辛地带着儿子肖卫国生活,后来认识了同样丧偶的陈建军。虽然陈建军比赵红大十多岁,但为人体贴,又有自己的公司,物质条件较好,他与前妻的四个儿子也均已成家。于是交往半年后,赵红便带着10岁的儿子肖卫国嫁到了陈家。
陈建军对肖卫国疼爱有加,一直以父子相称,他给继子办理了转学手续,将他转到市重点小学,并主动承担学费等花销。
婚前,陈建军个人有3套房产。由于他身体一直不好,其父母认为赵红母子毕竟都是外姓人,怕万一儿子哪天离世,财产会外流,就建议陈建军与赵红签个协议,让赵红放弃财产继承权。而陈建军本人也有此意向。
赵红看出了丈夫的心思,便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婚内协议,如果一方过世,彼此间互不继承对方财产。协议书一签,陈家人心里踏实了。陈建军对赵红母子更加照顾。2010年,陈建军供肖卫国读完大学,就让他到自己的公司工作。
瞒父再婚事实作公证
2008年陈建军父母先后去世。2011年陈建军也突发心脏病死亡,赵红十分伤心。不久,陈建军与前妻的大儿子陈强向赵红提出:“你们母子已与陈家无任何关系,限一周内搬走。”赵红与肖卫国无奈搬离,此后这房子就换了门锁,陈强让自己的儿子住进来。
而陈建军名下的另两套房产分别由他与前妻的大儿子陈强和三儿子陈威一直居住。其二儿子陈壮和四儿子陈武也来商量分割父亲财产的事宜。四兄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父亲陈建军名下的3套房产每人各占1/4份额。2012年5月,四人提交了爷爷奶奶和父母的死亡证明、陈建军无其他子女的证明。陈氏四兄弟隐瞒了父亲与赵红再婚的事实,到公证处作了继承公证,并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将陈建军的3套房产变更到四人的名下。
房本虽然变了,但3套房子由陈强父子和陈威各占一套,陈壮与陈武得不到实惠,便想卖房后分割售房款。但陈强与陈威坚决不同意。
此时,不愿再沉默的肖卫国找到陈氏四兄弟,要求分割继父的遗产。但四兄弟认为一个外姓的孩子根本无资格继承其父的遗产,始终不予理会。
律师诊断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 也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案中,肖卫国从10岁开始就与继父陈建军一起生活,直至继父去世,时间长达13年。此外,肖卫国的生活费、学费等均由陈建军负担,陈建军也对其进行教导,因此陈建军对肖卫国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由此,肖卫国与陈建军形成了扶养关系,肖卫国依法作为陈建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夫妻互不继承财产”约定有效
赵红与陈建军签订了互不继承财产的协议,因此赵红无权再继承陈建军的财产。李松律师说,很多再婚家庭为了避免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产生财产纠纷,都会约定双方之间互不继承对方的财产。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是有效的。
本着稳妥的原则,李松律师建议再婚夫妻,如果有互不继承的约定,最好是通过办理遗嘱公证的方式,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要继承需先将房产恢复至继父名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房产实行登记主义制度,即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实际权属的情况下,房产登记的产权人视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此案中,虽然房产属于陈建军所有,但他的四个儿子已将房产变更至他们的名下,因此李律师认为,肖卫国只有先将房产恢复至陈建军的名下,才能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分割继父的遗产。
继子可撤销公证或提起行政诉讼
李松律师还提出,陈氏四子依据继承公证书,到行政机关变更了房屋产权登记,他们故意隐瞒肖卫国存在的事实,私自分割陈建军的遗产,其行为侵犯了肖卫国的法定继承权。
因此,陈建军的继子肖卫国可以到公证处提出公证异议,要求公证处撤销陈家四子所作的继承公证,然后拿着撤销公证的相关文件,到房屋变更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行政机关将3套房产恢复到陈建军的名下。
肖卫国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主管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行政机关之所以给陈家四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因为陈家四子提交了继承公证书,而该继承公证书又遗漏了其他继承人,四人申报不实导致行政机关颁证错误,肖卫国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给陈氏四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将3套房产恢复到陈建军的名下。
将房屋产权恢复到陈建军的名下后,肖卫国可另行对陈氏四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对陈建军名下3套房屋进行分割。
共有人可以起诉彻底分割房产
由于陈强父子与陈威实际占据房屋,不希望彻底分割房产,引起陈壮和陈武的不满,四兄弟之间很难协商解决。李松律师说,这种情况比较多见,一套房屋有多个共有人,却被一个共有人占据,占有者一般不愿意对房屋进行分割 。而其他共有人往往希望出售房屋,或者由占有房屋的共有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来彻底分割共有房产。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想分割房产的共有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
李松律师提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事由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除有特殊约定外,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
此案中,若房屋重新恢复到陈建军的名下,肖卫国对陈氏四兄弟提起继承诉讼,陈壮、陈武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对父亲陈建军名下的3套房产进行彻底分割,比如要求将陈强占据的两套房屋归陈强所有,陈威占据的那套房屋归陈威所有;陈强、陈威按房屋市场价并结合其他继承人应占份额,给予经济补偿。最终将共有房屋归到一人的名下,这种分割方式较彻底,可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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