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修改房地产管理法 国有土地表述应与其他法律一致
房地产管理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完善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海南省代表团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法的实施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房地产管理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记者今天获悉,该团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房地产管理法。
议案认为,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而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物权法作为基本民事法律,其他法律所涉及到的民法基本概念不应与其冲突,为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建议对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表述进行相应修改。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建议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表述一致。
议案建议,将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有权依法或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议案还建议,将该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已经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条例暂行条例》,有必要在房地产管理法中作出相应规定。 记者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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