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楼市生活特刊:“美丽经济”监管政府应列出责任清单
图1 引起不良反应的产品类型
数据来源:《健康与美容》杂志社
图2 化妆品功效宣称与实际效果相符度的认知
数据来源:《健康与美容》杂志社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被誉为“美丽经济”的化妆品行业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有关化妆品消费的投诉也不绝于耳,暴露出多方面问题。据《健康与美容》杂志社近日公布的《化妆品消费认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消费者和企业反映的化妆品行业问题主要集中在假冒伪劣产品多、虚假宣传屡禁不止、生产企业鱼龙混杂等方面。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据了解,上述《报告》调查采集的有效问卷来自消费者和企业两个部分,覆盖全国范围。在接受调查的消费者中,女性占比为77.7%;15岁至45岁群体占比为96%;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77.4%;在职人群占比92.9%。调查结果显示,表示“每天使用化妆品”的受访者为74.2%,月均化妆品消费金额达192.4元。这一系列数字表明,当前购买化妆品的主力人群是女性,并且呈现出高学历、高收入特征。尽管如此,曾针对化妆品消费进行过维权的受访者却不足五成。
上述《报告》显示,在遇到化妆品消费纠纷时,有51.59%的受访者表示“选择自行承担后果”,仅有48.41%的受访者表示“曾进行过消费维权”。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他们更倾向于找商家理论,向消费者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的受访者寥寥无几。
该《报告》分析认为,维权意识不强、维权途径不清晰及不畅通、维权成本过高等是导致多数人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对此专家建议,社会有关方面应积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普及工作的开展,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畅通、便捷的化妆品质量问题投诉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减少维权障碍。
面膜不良反应占比最高
“改变肌肤状态,让自己看上去更年轻美丽”是人们使用化妆品的普遍初衷。然而,部分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不仅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这一需求,可能还会出现不良反应。
上述《报告》显示,有32%的受访者在日常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遇到过不良反应。在引起不良反应的产品类型中,面膜占比最高,达16.75%;此外包括具有美白淡斑、防晒隔离、洁面、祛痘、保湿等功效的产品以及精华、彩妆、香料精油类产品(见图1)。
对于化妆品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病原因,空军总医院皮肤病医院院长刘玮表示,首当其冲的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如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超标等。事实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对此有规定,并在不断修订完善。例如,在2007年制定并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将化妆品的禁限用原料从420种增加至1208种,同时还增加了对多种新禁用或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规范》虽然已实施多年,但由于监管不严、检测水平有限等原因,导致执行力度较弱,检测成果并不令人满意。“光有好的规范、制度还不够,还要有好的执行力。”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强认为,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所以对人身健康安全的影响较大,在监管方面应高于一般消费品。因此,强化化妆品的质量监管责任、完善责任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政府不仅要列出权力清单,更要列出责任清单,这将对明确职责范围、有效发挥监管职能发挥积极作用。”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待完善
近年来,国人对进口化妆品表现出了极大的购买热情,在品牌的选择上,呈现出不同的年龄偏好。上述《报告》显示,青睐日韩品牌的受访者年龄多集中在15岁至25岁之间;年龄在25岁至35岁之间的受访者则更倾向于购买欧美品牌。“您购买的进口化妆品是否都有中文标签?”针对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并不乐观:有39.9%的受访者表示“都有中文标签”,表示“部分没有”的受访者占46%,另有14.1%受访者表示“对此从没注意过”。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缺失问题不仅给消费者了解产品真实信息造成障碍,更埋下了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安全隐患。如何防止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近50%的受访者和64.4%的受访企业一致认为“要求企业直接将中文标签的内容印刷在原包装上”很有必要。同时,为了保证进口化妆品的质量达标,有55%以上的受访者和受访企业均认为“进口化妆品必须在原产国经过使用安全论证后,才能进口到我国销售。”
虚假宣传问题突出
“强效祛斑”“特效美白”“抗菌消炎”“促进细胞再生”“修复胶原蛋白”……对于商家打出的这些宣传语,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实际产品真有如此效果吗?本次调查结果给出了答案。
上述《报告》显示,在化妆品宣称功效与实际效果相符度的认知调查结果中,认为“绝大多数相符”的受访者和受访企业不足 5%,有50.2%的受访者和58%的受访企业认为“有的相符,有的不相符”,另有近24.2%的受访者和27.5%受访企业认为“比较相符”(见图2)。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琳琅满目的商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而在选购过程中,商家对商品的宣传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用夸大功效、偷换概念等手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商家仍然屡见不鲜。
长期被日光性皮炎困扰的消费者佟女士日前经一家美容院推荐,购买了其代理的一款宣称具有抗菌消炎功能的面霜。她本以为,使用后脸部的红肿和刺痒症状会有所好转。可没想到使用了几天后,上述症状非但没有消退,反而更加重了皮肤的不适感。佟女士咨询医生后得知,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长期使用可能对问题皮肤造成严重伤害。对此,佟女士气愤地表示“都是虚假宣传惹的祸”。
毕文强指出,虚假宣传属于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的关键是看有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够大。据了解,我国对企业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对不法商家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毕文强认为,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确保商品宣传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应重视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漏洞。上述《报告》显示,认为“监管部门应对产品实际功效与宣称是否一致进行监管”的受访者和企业占比分别为65.8%和63.3%。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司化妆品处处长戚柳彬表示,化妆品实际功效与宣传的一致性应纳入到政府监管范畴,这不仅是消费者最为重要的诉求,更是国际上对化妆品监管的主流趋势。
该《报告》还显示,有79.5%的受访者和73.1%的受访企业认为,“对于未经功效验证的产品,应强制要求企业在产品标签包装上进行标注,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说明,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对此展开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企业对化妆品功能的宣传应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在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处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且字体应不小于描述功效声称内容的表示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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