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易“黄”了定金却拿不回来?
一审判开发商不必退定金 二审反转
去年,何小姐与开发商签了房屋认购书并交了3万元定金后,开发商却宣布解除认购书,且不退还定金。谈好的买卖为什么“黄”了?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何小姐称开发商明知她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骗”她购房;而开发商则称,是何小姐曾签字声明自己不属于限购对象,令销售人员误以为她有购房资格。为讨回定金,何小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4年4月26日,何小姐与广州番禺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何小姐以159万余元购买该开发商的一处房屋。何小姐在签订认购书当天,缴付了定金3万元。
在认购书中,附有一项“特别条款”:“由于乙方(何小姐)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乙方交纳的定金作违约金处理,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并可另行出售该商品房且无需再另行通知乙方。”
开发商有无诱骗成庭上焦点
何小姐称,4月29日她前往开发商处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销售人员推说主管不在,拿不出合同。5月16日何小姐再去,还是没有合同。后来,由于双方仍未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于2014年5月26日向何小姐发出《解约通知书》,要求解除认购书,但不同意向何小姐退还定金。因此,去年8月1日,何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解除认购书。
为什么定金都交了,这笔买卖却泡汤了呢?对此,何小姐和开发商各执一词。开发商提供了一份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的投诉文件。
该文件显示,何小姐曾投诉称,她在知道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被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诱骗,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交纳定金,由于无法签订购房合同,所以投诉开发商。在一审法庭上,何小姐承认她去投诉过,因为开发商曾告知她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解决购房资格。
一审判购房者违反特别条款
番禺区法院认为,何小姐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认为,何小姐、开发商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是何小姐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认购书“特别条款”,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给何小姐。最终,法院一审确认何小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于2014年5月26日解除,但驳回何小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判后,何小姐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开发商返还其认购定金3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何小姐说,她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双方都明知的事实。她还提供了录音,称开发商销售人员陈某亲口承认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解决客户购房资格问题,并可以延期网签。何小姐认为,这意味着可以待购房资格问题解决后再过户。
但是,开发商认为这份录音不真实,也不同意质证。开发商答辩称,何小姐在认购时签署认购须知,声明不属于限购、限贷对象,是何小姐违反了认购书,构成根本性违约,才导致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法签订。
二审判开发商不该没收定金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去年5月17日,何小姐与开发商因何原因未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更负有举证的责任,但开发商未能就此举证,因此,对于开发商主张何小姐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开发商要求没收何小姐定金的主张因而也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何小姐是否符合购房资格,涉及的是购房合同能否履行的问题,而不能成为没收定金的理由。因双方实际尚未签订购房合同,且涉案房屋已另行出售,考虑到何小姐的购房资格及涉案房屋的现状,认购书不可能继续履行。因此,法院改判开发商返还何小姐定金3万元。至于何小姐上诉要求开发商赔偿3万元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该请求在一审时并未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不符合诉讼程序,法院不予支持。文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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