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出租自有房产 可享税收优惠
老李是广州白云区本地人,因意外造成肢体残疾,今年拿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行动不便使他不能再像以往靠做建筑工人取得收入,经过一番思考后,他决定将自己家里除自住外闲置的3~5楼找人重新装修后出租,10月房子装修好后全部租出去了,房租总收入为4500元,那么,像老李这样的残疾人,出租自有房产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该如何计算呢?
广州地税指出,在《关于调低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自有房屋综合征收率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33号)的文件中指出:根据广州市政府《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第四条关于“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的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
又依《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那么,老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交税款为4500×6%×30%=81元。
广州地税同时提醒,对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在出租自有住房时都可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符合上述减征照顾条件的纳税人,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蔡烁 张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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