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区户口可自由迁移 严限城镇居民农村落户
市区户口可自由迁移,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农村落户,违反规定购置宅基地不准落户……青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颁布后,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对与公安机关户政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确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城镇“空挂户”,可迁回农村
据介绍,市区户口实行自由迁移政策,其中,市区居民凭合法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设计用途为住宅的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承租公房证明(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部队分房证明。
对于符合迁青落户条件的,已取得合法住所的,须在合法住所地登记户口;没有合法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家庭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落户。在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在青实际居住地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包括:合法住所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居民户主同意居住证明或单位居住证明等。
同时,将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对实际居住生活在村居,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村居落户的,由各区、市公安机关核准。
“海归”落户,先到教育部开介绍信
在专业人员落户方面,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项“人才”落户条件的,派遣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照《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持国家教育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市人社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落户登记表、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国内在职专业人员,由接收单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落户条件的学历、学位,职称或职业资格等),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其中,接收单位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其他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购房落户,须有无贷款新房
在投资落户方面,符合《意见》中第三条第二、三项“投资纳税”落户条件的,在城区注册企业的个人或外来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由市商务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符合《意见》中第四条第二、三项“投资纳税”落户条件的,由公安分局受理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外来企业业务骨干落户,仅限一次性办理,涉及纳税额若成倍增加,其迁入人数同比例增加。
在购房落户上,符合《意见》中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购房”落户条件的,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指被市区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市区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依法领取退休养老金。申请落户的房屋指: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的新建单套商品房。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购房落户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警方提醒,符合落户条件的迁入人员,在外地有工作的,须通过市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无职业的,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地区居民由村委出具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其他人员落户办理程序
(一)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一项落户条件的,按照“专业人员落户”程序办理,由蓝色硅谷核心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二)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二项落户条件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三项“投靠落户”条件的,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除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其余由公安分局审批。
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一方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四)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四项“收养子女”落户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五)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五项“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落户的,由青岛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受理,市公安局审批。荣誉称号不包含政府直属部门颁发的称号。
(六)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六项“考录调动”落户的,应持青岛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录(聘)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七)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七项“军人”落户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持区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市区落户的,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军转干部落户的,持市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进市区落户,由市、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若需办理随迁家属落户,公安分局凭市局批准件和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在市区有工作或外地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办理随军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八)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八项“定居”落户的,华侨凭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件、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九)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九项“特殊情况”落户的,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境外人员凭出入境证件、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等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十项“特殊专业人才”落户的,体育专业人才指:年龄20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26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成年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28周岁以下,获得洲际性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30周岁以下,获得世界性正式比赛前6名。由市体育局受理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安局审批。
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由相关部门持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本报记者 刘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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