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发放公积金贷款家庭不得再增加额度
上海市公积金新政已经开始实施。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上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进行了释义解答并指出:4月15日起受理的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变;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不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借款人家庭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应同时符合的条件是: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即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余额的40倍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或者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上限。
借款人家庭的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计算出的贷款额度相加得到。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若有夫妻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俩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计算家庭贷款额度时不可以合并计算。
对2015年4月15日前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前,借款人提出按新政策调整贷款额度或年限的业务,应由借款人本人向受理机构提出撤销原贷款申请,并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人申请人向组合贷款银行申请撤销组合贷款,然后携带资料前往纯公积金贷款的受理网点,重新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
在4月15日之前已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复议,若要贷到《通知》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需要撤销之前的复议重新递交复议申请。
购房合同中的约定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办理的,不必重新签署购房合同,只要在4月15日后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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