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八同城中介混淆“58同城”被判更名
因认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自己有关联,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将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五八信息公司:
同名中介与我无关
五八信息公司诉称:58同城作为我公司网站名称,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生活服务网站。“58同城”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我公司的关联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我公司利益。且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经营口碑很差,对我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我公司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公证费6320元。
五八信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显示:2006年“58同城”先后获“2006中国互联网最具价值项目奖”、“中国商业网站100强”、“2006年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等称号。2007年,“58同城网”还被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予“公益爱心企业”称号。
同时,五八信息公司主张五八中介公司经营口碑差,为此该公司提交了部分网页的公证材料,公证书显示有网友在新浪微博发布的 “58同城房屋中介公司是个大骗子”等言论。
五八同城中介:
无仿冒故意
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辩称:在我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58同城”尚不构成知名服务名称。我公司与五八信息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来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各自提供的服务亦不构成混淆。“五八”及“同城”均不属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通用含义,且已成为多家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我公司的企业名称命名合理合法,无仿冒故意。且“58同城”已注册为商标,依法已丧失知名商品名称权。另外,五八信息公司在2010年即已知晓我公司企业名称,其现在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五八信息公司主张的损失未提供证据,故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
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006年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网站名称为同城分类,域名为58.com。2010年年检时,网站名称变更为58同城(五八同城,同城分类)。
该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人才供求信息服务等。该公司网站包括有关房产服务内容的频道,频道下设“个人出租”、“中介出租”、“个人求租”、“个人出售”、“中介出售”、“房屋求购”等栏目。
2008年-2009年间,五八信息公司分别与百度等30家单位或个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合作协议49份,在网站、社区灯箱、地铁扶手、公交车、报纸媒体、手机端等平台发布广告,累计支出广告费用798.3万元。
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的名称于2009年10月27日获得工商机关预先核准。同年11月27日,五八同城中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2010年该公司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并成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自2009年成立至2010年5月,办公地址与五八信息公司仅一路之隔。
法院审理认为: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狭义上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的一致与重合,只要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可能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损害竞争秩序,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房屋租售信息是五八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各类信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尽管两公司经营模式不同,但拥有共同的受众与用户。因此,五八同城中介公司与五八信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此外,在审理中,法院还查明2011年1月-3月间,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还曾在“58同城”网站房产板块发布广告。
使用知名网站特有名称易致公众误认混淆
同时,法院指出尽管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之初,网名是“同城分类”而不是“58同城”,但其域名为“58.com”,且用域名指称网名符合一般公众的呼叫习惯。在2009年五八同城中介公司成立之前,无论是五八信息公司自身使用、对外宣传还是第三方指称,均已将“58同城”作为网站名称使用。尽管网站名称亦存在过“58同城网”等情况,但从呼叫习惯讲,“58同城”成为比较直接、上口的称呼方式,致使该名称成为该网站区别于其他网站的称呼。值得一提的是,就“58”及“同城”的组合而言,是五八信息公司将作为通用词汇的二者有机结合并形成了独有、自有的称谓。
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一年内,获得多项荣誉及称号,在行业及社会中已累积了较高商誉。2008至2009年,更通过各类媒体进行了持续性、大成本的广告宣传,通过此期间的宣传,公众对“58同城”一词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可以认定在2009年五八同城中介公司成立时,58同城网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58同城”已成为五八信息公司特有的网站名称,“58同城”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
法院认为,“58同城”系臆造的词语组合,并非通用词汇,因而本身即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特征。五八同城中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五八同城”读音与网站名称“58同城”完全一致,该公司从事的房屋租售中介业务,相关房屋租售信息属“58同城”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拟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发起人,应明知。综上,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足以使人产生两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易导致混淆。
关于“58同城”已注册为商标,因而丧失知名商品名称权的抗辩,法院指出,知名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并不意味着不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方面,五八信息公司并未以侵害商标权为由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虽“58同城”商标已于2012年核准注册,但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将“五八同城”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始于2009年,五八信息公司无法依据在后取得商标权制约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的在先行为;对商标注册前的侵权行为,依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此外,法院指出,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58同城”网站发布广告的事实,不等同于五八信息公司对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的默认,而仅能证明五八信息公司对此应知。鉴于字号的使用自设立起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并不认为五八信息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认定“58同城”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足以使人产生两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五八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判决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赔偿五八信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证费用6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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