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中院:土地管理行政行为败诉率高
□本报记者吴晓锋□本报通讯员郝绍彬曹怡
调查原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现,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涉及国土和房屋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占受案总数的30.16%,土地管理行为败诉率达13.54%,房屋登记行为败诉率为22.14%。
调查发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时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近两年土地管理行为败诉的首要原因。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未及时划分职能职责,导致被诉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另外,政府部门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标准滞后这一问题值得重视。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受理涉及国土和房屋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1054件,占受案总数的30.16%。”近日,重庆市五中院行政庭庭长邓莉披露,该院调研分析发现,近两年土地管理行为的败诉情况较为严重,败诉率达13.54%;房屋登记行为的败诉率为22.14%。
重庆市五中院调研发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时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近两年土地管理行为败诉的首要原因。
据了解,因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被法院撤销的案件共27件,占该领域败诉案件的25%。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重庆市征地安置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有调整的情况,市政府作出裁决时没有适用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而败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几年一调整,适用标准的问题应引起市政府的注意。
另外,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征地批复下达后,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已经完成,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超过5年时间未对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进行住房安置,农村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且与周边土地形成土地级差的;行政机关拆除该农村房屋时,征地补偿安置对象要求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住房安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形成“久征未补”的状况,要花更大的行政成本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补偿。
重庆市五中院有关负责人认为,机构调整后职能划分不明确导致败诉不可忽视。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未及时划分职能职责,导致被诉行政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被法院撤销。
例如,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或者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提出申请,协调职责由谁履行的问题。2014年,法院受理此案件3件,均以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撤销。
据重庆市五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部门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标准滞后这一问题值得重视。在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项目大,实施时间长,适用几年前的评估报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裁决,与裁决时的房价形成明显差距,导致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异议大,矛盾突出;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且各地标准不同、安置方式片面单一、拆迁过程中估价不规范等,加之在诉讼中又不注重举证致使证据不足或超期举证等,导致拆迁裁决行为被撤销。
重庆市五中院有关负责人提醒,房屋管理部门应尽审慎注意义务。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格,对房屋登记资料审查不仔细,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房屋权利人亲自到场办理,没有核对申请人签名的真实性、新旧身份证号码未尽注意义务等,对申请人提交的伪造文书的违法行为发现后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申请材料真伪的辨别能力,导致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
针对近两年土地管理行为败诉情况,重庆市五中院建议,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完善其合理性要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履行行政职责,避免行政不作为、“行政懈怠”等情况对依法行政造成的负面影响。
重庆市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与相关单位沟通,共同搭建信息联网查询系统,提高对申请材料真伪的辨别能力,更好的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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