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房地产开发险资需绕道
◎每经记者 白亚静 杨羚强 发自上海
保险资金的成本很低,但开发商想利用保险资金大规模开发,难度却很大。
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资金不能直接开发房地产。在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果要用保险资金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通过投资金融产品、项目公司股权或债权等方式“绕道”进入。
成本优势有限
险资的融资成本并没有外界认为的那么低。以平安产险为例,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平安产险保费收入1428.57亿元,综合成本率为95.3%。
资深财经评论员黄立冲表示,险资的融资成本只是账面低,在现有财务指标的规则下,因为很多保险公司都将保费的营销费用算作支出,而没有算作融资成本。
他认为,由于承诺了一定收益的未来回报,而险资投资中很大一部分均是低收益的存款,所以保险公司的投资压力最大。如果市场放开,它们将迫切希望进入高回报项目,偏爱不动产投资。
数据显示,2014年平安集团的保险资金投资组合总投资收益为637.29亿元,收益率为5.1%。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上述收益率很可能和部分大型地产商的有息融资成本接近。绿地方面就表示,去年公司的所有有息负债平均成本在6.3%左右。
在较高的融资成本压力下,很多险资热衷于不动产投资以获取稳定高回报。
政策有禁区
近几年,政策层面上也对险资投资不动产开始放松。
按照去年5月开始实施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险资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额度的30%。
不过,要想通过保险资金解决一部分房地产开发的融资需要,仍然有很大难度。
保监会2010年9月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
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发行规模的20%。此外,禁止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禁止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禁止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仍有变通方法
虽然政策严格限制保险资金流向房地产开发,但五牛基金投资副总裁吕伟宾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保险资金还是可以通过信托、资管计划等通道业务“绕道”进入。
在广深等地的拍地现场,时常能看见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身影,这是平安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去年,该公司投资了招商地产的南京项目,平安通过增资入股项目公司并提供股东贷款的方式,合法享有房地产开发权益。
黄立冲称,险资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背书、架设有限合伙等一系列合法操作,撬动房地产项目。
但在这些项目中,平安不能操盘,只作财务投资。比如,今年1月,华润、首开、平安联合体以86.25亿元拿下北京丰台区白盆窑地块后,首开董事会秘书王怡表示,该项目将由华润、首开主导,平安只是同股同权益。
从金融产品过渡也是险资进入地产开发项目的途径之一。
仍以平安为例,旗下陆金所就是平安间接投资房地产的一个平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卫明撰文称,陆金所彩虹系列的部分产品,被包装成了债权分拆转让,最终目的就是向社会融资。在这种模式下,可由平安集团下属的两家公司进行对手交易,通过平安银行的委托贷款,形成合法债权。然后,债权人将债权在陆金所分拆转让给投资人,如“彩虹-盛铭81A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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