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链家拖欠房租被判赔偿违约金3000元
链家起诉索要押金反被诉
链家诉称,2010年3月26日,公司与被告闫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链家承租东城区东花市南里四区一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自 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按期交付房屋,但闫某至今未退还押金60833元,链家起诉要求返还押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闫某辩称,合同到期后,链家确实已将租赁房屋交回。但链家于2010年9月15日支付第二笔租金时少付1万元,最后一笔租金也存在迟延给付 等情形,而且还少付了434元。闫某认为,是链家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不同意全额退还押金。同时,闫某反诉原告链家要求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租金10434 元、违约金19031元,扣除应该给付链家的款项后,剩余押金同意退还。
链家针对闫某的反诉辩称,公司已全额支付租金,不存在拖欠情形,更谈不上违约金问题。同时对方主张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其并不存在任何损失。另外其主张的2010年的租金1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他诉讼请求也缺乏依据,故不同意其全部反诉请求。
判房东退押金链家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房屋年租金 为32万元,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15000元。租金付款形式为半年付。合同还约定,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三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屋业已进行交接,但被告闫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损害房屋结构、设施或拖欠水、电、物业、取暖等使用费用的情形,故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押金。
虽然闫某提出过,链家曾拖欠自己1万元租金,但法院认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该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反诉要求最后一笔租金差额及迟延给付的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考虑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将根据被告的实际损失状况及相关标准酌情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闫某退还链家押金60833元,另判链家给付闫某租金434元,同时支付给闫某违约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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