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前,记者从甘肃省财政厅获悉,为规范甘肃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起草制定了《甘肃省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 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申报分配、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截至目 前,今年甘肃省共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70.71亿元。包含中央下达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60.12亿元,省级配套10.59亿元,资金全 部下拨市县。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测算和定额标准分配两种方式。因素测算按各市县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 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定额标准法,适用于预算安排资金时已明确补助标准的资金分配,按照年 度预算安排情况,已明确定额补助标准的,以各类保障房建设任务和定额标准计算分配。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 使用效益差的,将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 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项目资本金注入支出,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含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办法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 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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