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达芬奇家居其欲将责任推给门店
达芬奇家居7月18日发布的《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7月21日发布的《致达芬奇顾客的一封公开信》、8月3日发布的《致媒体朋友的沟通函》,仅从名称就可以看出其态度上的明显变化。
根据达芬奇董事兼新闻发言人黄志新的公开坦言,达芬奇近日全国门店每天的全部营业额只维持在几十万,“最好有七八十万,不好的时候也只有一二十万,相比之前降低了80%——90%”,这与《致媒体朋友沟通函》中所称“我们10余年的经营中,很多客户是我们的长期客户,他们一直以来对我们代理的产品抱有信心。直至今日很多客户依然通过我们订购国际知名的家具产品,并委托我们帮助进行家居设计,我们与大部分老顾客形成了相互信任的基础”之说,显然是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我们也注意到达芬奇最后一段话所用措辞的隐藏含义,我们认为,达芬奇不能将责任完全的、直接的推给其各门店承担,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对本次事件承担责任,推也推不掉、逃也逃不了!” 蒋苏华说。
盈科律师回应达芬奇《致媒体朋友的沟通函》
应媒体要求,对达芬奇公司2011年8月3日凌晨发出的《致媒体朋友的沟通函》应答如下:
注:作为达芬奇事件中消费者方的代理律师之一,达芬奇《沟通函》出来后,我们突然变得很忙,一个下午就接了数十位各家媒体记者要求对《沟通函》进行评价的电话,不由得找来《沟通函》一览为快,并做对应答复如下;再盈科律师事务所目前总计已接受几十位达芬奇消费者的委托进行维权,我们自觉有义务与必要对这个《沟通函》进行个简单的应答与呼应。以免达芬奇过于寂寞!另请参考《沟通函》阅读本文。
首先是信函名称,就众所周知的达芬奇事件,达芬奇公司至今共发布过三份公开信:7月18日《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7月21日《致达芬奇顾客的一封公开信》、8月3日《致媒体朋友的沟通信》,仅从名称就可以看出其态度上的明显变化,我们猜想也许下一封就该是《致****的谴责信》了!根据委托我们维权的消费者介绍,他们中间很多人的确曾是达芬奇家具忠实用户,但现在不是了,也不再信任了。根据达芬奇董事兼新闻发言人黄志新先生的公开坦言,达芬奇近日全国门店每天的全部营业额只维持在几十万,“最好有七八十万,不好的时候也只有一二十万,相比之前降低了80%~90%”,所以不知《沟通函》内的“我们10余年的经营中,很多客户是我们的长期客户,他们一直以来对我们代理的产品抱有信心。直至今日很多客户依然通过我们订购国际知名的家具产品,并委托我们帮助进行家居设计,我们与大部分老顾客形成了相互信任的基础”,在2011年8月3日时还有多大比例的客户还对达芬奇“抱有信心”与“相互信任”?客户们该不是“被抱有信心”与“被相互信任”的吧?
第二、媒体报道不是以“造假”为预设前提,而是以央视记者的调查视频、上海市工商局的初步认定、上海海关的相关核查、广州工商局、深圳工商局、东莞工商局等调查为前提的,媒体自当尊重事实,但不能要求媒体一定得“亲自核实相关情况后再作出结论”,事实上媒体进行的是评论,而非结论,难道要求媒体在报道相关内容之前必须取得达芬奇的同意吗?
第三、如果没有媒体对本次事件的深度揭露、持续关注与报道,真相将会被一直隐藏,消费者根本不会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怎么媒体报道就成了“误导公众”?“让消费者产生更多的迷惑和不必要的担忧了”?更成为达芬奇解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障碍”了!我们想说的是:没有媒体关注与报道,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与决心会被漫长的维权程序一点点耗尽,这事件也可能就在“沉默中慢慢死去”,这才是达芬奇的本意吧;同时,我们认为媒体的评论作为一种社会舆论,负面评论本身就是违法者需承担的一种后果。
第四、目前情况下,达芬奇与其代理的海外品牌是利益共同体,相互拆台与利益计算的事,我们是看不到的;也请注意,根据达芬奇提供的“陈年老报”显示,他们所谓的联合打假行动都是在2005年,而不是今天,其中是否有何奥妙?另外,我们需要特别严肃指出与提醒达芬奇的是,在今天的中国,替达芬奇、替中国消费者、替中国媒体“主持公道”的,不是黄头发蓝眼睛的外国人或者假老外,而是中国的法律与事实!不知达芬奇《沟通函》中“我们代理和经销的所有品牌企业一直在我们身处舆论漩涡时,依然能够替我们主持公道”是指何意?
第五、“行业共性”绝不是违法者可以违法或者逃避责任的理由,这正是这个行业需要监管、规范,违法者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时刻,而这也正是本次达芬奇事件的意义所在。本次事件爆发前,达芬奇的确做的“不错”,虚假宣传(见上海工商局的初步认定)得很好、利润也很高(2009年,毛利率达58.4%,见媒体报道),可现在呢?达芬奇这个品牌、这个事件在代表什么?另外,根据将为达芬奇主持公道的中国《刑法》规定,伪造单据(含关单等)的行为将是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试问,有谁会承认“我在犯罪”?如果法律都可以被违反,那还说什么“商业道德及法律底线”!还值得一提的是关于3.6亿元的退税问题,具体数值我们不说,但达芬奇指出这个数值是我们记者“计算杜撰出来的”,这到底是“计算出来的”呢?还是“杜撰出来的”啊?我就是没能看明白达芬奇到底是在肯定这个数值还是否定这个数值。
第六、很荣幸,达芬奇在这里提到我们律师所了,但是很小气,没指出我们所的名称,也许是担心我们会蹭达芬奇的品牌,如果是在以前也许达芬奇是个值得蹭的品牌,但现在不是了,而且盈科律师所也用不着“蹭”字,事实上,盈科目前已有执业律师超过1400名,在国内建有15个分所,在海外的也有多家分所(其中包括达芬奇的老家意大利),好像我们的业务比达芬奇做的更广、摊子也更大。的确,是我们在主动征集消费者进行维权,需要说明的是,事实上在我们征集前就有多名达芬奇消费者到盈科北京总部、上海分所等地咨询,并要求委托维权,后来我们发现,这事件绝不是个案,而是每位达芬奇消费者都将面临的问题,从维权成本、维权力量角度出发,我们也认为抱团集体维权对于消费者而言才是上策,所以才在7月22日发出了征集公告。我们也完全同意,达芬奇所主张的:消费者与达芬奇的直接协商将是最便捷的解决渠道;但前面的那个“我们(注:达芬奇方)认为凡是合理要求的”限定语就很有技巧了,事实是,经与消费者沟通知悉,所有委托我们进行维权的消费者在之前都曾与达芬奇进行过协商、甚至是争吵,但都被认为是不符合这个“我们认为凡是合理要求”的条件,协商未成、白白生气了一把。同时,我们也想指出的是,产品质量问题不是达芬奇事件的全部,要求每个维权消费者自行提供质检报告,是在转移话题,增加消费者的维权程序与难度,是在与消费者耗耐心与决心;虚假宣传这个问题不容逃避,事实上达芬奇在上一封的《致达芬奇顾客的一封公开信》内就曾用最温柔的语言写了一段“达芬奇的经营活动还存在哪些不足?我们承认,在以往的销售和宣传活动中以及我们的官方网站上,部分广告宣传用语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标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承认了这些情况。而汽车召回、苹果Iphone4手机的情况,与本次事件没有可比性,人家就是产品质量问题,而达芬奇事件不是;违法者的确需要改正的机会,但前提是违法者先要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向被侵犯方承担法定责任,而不是隐瞒事实、推脱责任、设置障碍或责备他人。
我们也注意到达芬奇最后一段话所用措辞的隐藏含义,我们认为,达芬奇不能将责任完全的、直接的推给其各门店承担,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达芬奇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对本次事件承担责任,推也推不掉、逃也逃不了!
最后,我们还想说的是,事实的真相,包含消费者、媒体、主管部门、代理律师的我们都在积极寻找,但它到底是什么?达芬奇你能不能、敢不敢如实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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