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删新小区配建公交设施条款 为购房者减负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地铁等轨道交通在我省多地并未开展,而我国出租车及各类专车管理方面正在研究政策,建议将原来的“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名称修改为“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修改稿,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被写进条例,成为未来我省发展公共交通的必然趋势。
该条例不涉及地铁和出租车
今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有组成人员提出,公共交通应当多元化发展,建议条例对地铁、出租车、滴滴专车等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认为,除合肥(楼盘)市正在进行地铁轨道交通建设以外,全省其他地方缺少对地铁等轨道交通的实际管理经验;关于出租车、各类专车的管理,鉴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地方立法不宜抢先作出规定。结合我省公共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小区配套公交设施条款删除
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对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了规定。有人提出,该款规定可能加重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的额外负担。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是否配套建设城市交通设施,应当依照规划进行。同时,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公益性事业,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因此建议删除该款。
推进城乡公交客运服务均等
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是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公共交通的必然趋势。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
明确规定公交司机准入条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公交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具体细化为三项: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乘客行李不超25公斤免运费
根据修改稿,符合免费乘车条件的乘客类型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以及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乘客携带重量25千克以下或长宽高之和不超过200厘米的物品,免收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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