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户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可不退出“三权”
9日下午,甘肃省公安厅召开当地户籍制度改革会议通报称,甘肃正力促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其中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与户口变动脱钩,不以退出“三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张江武介绍,此番出台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适合户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或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流动的农业人口即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也适用此标准。
“当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在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时,只需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张江武表示,对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而当农业转移人口选择落户在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中等城市、或者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大城市时,则需要凭本人申请,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尊重本人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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