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宝能“举报门”继续发酵 律师论战四大焦点
宝万之争持续多时,如今战火已经上升到宝能利用资管工具举牌万科是否合法、合规的层面。
7月20日,万科A公告确认了其向证监会、深交所等举报并提交《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万科举报信),请求监管部门进行核查;7月21日,钜盛华委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对万科举报信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钜盛华《法律意见书》)曝光,该意见书对万科举报信的质疑进行逐条“反击”。
无疑,万科事件各方诸多争执焦点都涉及合法性、合规性的问题。7月21日,每经投资宝特别采访了业内多位知名律师,他们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
问题一:宝能资管计划是否违反信披规定?
万科举报信:宝能9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理由:1.9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2.9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3.9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钜盛华《法律意见书》: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持有万科A股份所履行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理由:1.钜盛华已将其涉及的9个资管计划所持万科A股份表决权的情况如实进行了披露;2.钜盛华对9个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不违法信息披露相关规定;3.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约定钜盛华作为指定代表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各个资管计划单独披露权益变动;4.资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属于本次权益变动法定备查文件,因此钜盛华没有义务对该类文件进行同步披露。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个人同意钜盛华《法律意见书》意见,资管合同不属于备查文件。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每经投资宝表示,虽然9个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与钜盛华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虽然资产管理人可以授权钜盛华统一编制权益报告书并进行信息披露,但在法理上,该9份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是资产管理人,钜盛华只是经其授权后可以代为统一编制权益报告书并统一披露,钜盛华取得的授权和投资者的知情权之间不是替代关系,披露文件仍应列明资产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只披露具体的资管计划内容,从这个角度而言,万科在该部分举报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
问题二:宝能资管计划是否违反资管业务相关法规?
万科举报信:9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理由:1.9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2.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9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3.9个资管计划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钜盛华《法律意见书》: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持有万科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理由:1.9个资管合同不属于“通道”业务;2.钜盛华通过9个资管计划持有万科A股份不属于非法利用他人账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3.9个资管计划按照钜盛华的建议投资万科A 股份不属于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4.9个资管计划投资于万科A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张远忠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个人同意钜盛华律师意见。上述做法是资管的通常做法,合法合规,也不是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可能存在通道业务,但要拿到证据并不容易。
王智斌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个人认为,通道业务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资管计划按照文件约定买入万科股票,并无违规之处。除非有证据证明,钜盛华除了劣后之外还有其他未公开的对优先级资金的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实质上改变了资管计划设计的初衷,这样才能综合所有证据认定钜盛华是通过资管计划的形式变相进行场外配资或是变相利用了资管计划作为通道。是否存在这样的隐情,尚需监管部门查明;是否存在非法证券交易,是否非法利用股票融资,同样也无法仅仅通过公开的资管计划进行判断。
问题三: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是否合法?
万科举报信:9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
理由:1.9个资管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2.9个资管计划的相关各方均无充分依据行使表决权;3.9个资管计划不具备让渡投票权的合法性前提
钜盛华《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25条明确允许投资者“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实践操作中,存在多起资管计划举牌上市公司的情况。意见书还认为9只资管计划的补充协议约定,按照钜盛华意见行使表决权的做法也并不违规。
理由:1.9个资管计划作为钜盛华收购万科A股份的一致行动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就个资管计划之补充协议约定资管计划表决权按照钜盛华意见形式符合规定;
张远忠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个人认为,(表决权让渡)合法。通过信托合同把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做这样的约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王智斌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根据他们对现有规定的理解,资产管理人可以代表资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与其他方结成一致行动人,资产管理人将表决权授予钜盛华也不存在法律障碍,万科该部分举报理由有待商榷。在立法并不特别明确、执法标准也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万科的举报理由更多的是万科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未必会得到监管部门认可。
问题四:宝能资管计划是否涉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万科举报信:钜盛华及其控制的9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理由:1.钜盛华涉嫌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借助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影响股价;2.钜盛华涉嫌利用9个资产管理计划拉高股价,为前海人寿输送利益;3.钜盛华和9个资产管理计划未提示举牌导致的股票锁定风险,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
钜盛华《法律意见书》:钜盛华及其控制的9个资管计划未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理由:1.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万科A股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且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股份12个月内不得出售,钜盛华不存在短期拉抬股价的动机,拉高增持时点的股价不符合钜盛华的利益,上述质疑不符合钜盛华投资目的,且缺乏商业合理性。
2.经核查个9个资管计划的资管合同和补充协议,该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均为商业银行,就有充分的风险认知、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资管合同已经就资管计划持有的证券发生锁定/或其他无法交易的情况的处理措施进行了约定,并设立了“风险揭示”专项条款,对资管计划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了提示。
张远忠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他认为万科目前缺乏钜盛华操纵股价证据,也缺乏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向保险输送利益的证据。拉高股价不仅利于保险资金,也有利于劣后资金,大家在一条船上。而且由于锁定期的存在,短期拉高股价,保险资金最多得到“纸上富贵”,无法兑现所谓通过拉高股价输送的利益,因此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
王智斌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万科质疑钜盛华涉嫌操纵股价、输送利益等问题,这属于合理怀疑,涉及到事实的认定,监管部门确实应该查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涉及是否构成操纵股价等法律定性,买入本身并不涉及操纵股价或者输送利益的问题。是否构成操纵股价或者利益输送,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有关交易行为的协议安排、有关资金使用与分配的协议安排、是否存在账户对倒等,这些是监管部门应查明的事实。
律师:希望监管部门尽快进行调查
张远忠律师对每经投资宝表示,整体看,他个人认为万科举报信缺乏法律事实支撑,反映出万科对杠杆收购业务似乎不熟悉,对通过资管渠道融资并购也不太熟悉。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则对每经投资宝表示,首先,万科发布举报信是万科的权利,但没有通过正常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而是自行向媒体公开,这一做法有信披违规之嫌。其次,在现在这样一个关键的节点上,万科突然发布举报信,可能起到打压股价从而使宝能9个资管计划爆仓的作用,他希望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的诸多问题都进行详细调查。第三,他个人认为,即使宝能资管计划有违规的嫌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尚不能因此得出宝能增持股权的无效性和投票权、表决权无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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