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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 2011-04-24


  

一、我国与狂犬病防制有关的法规


  


   (1)1980年11月18日颁布:家犬管理条例。 
  (2)1980年11 月18日颁布: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失效)。 
  (3)1984年8月20日颁布: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4)1984年9月5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1989年2月2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2005年6月30日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施行批签发管理的通知。 
  (7)2005年7月30日颁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疫苗消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8)2005年9月8日颁布: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试行)。 
  (9)2006年10月8日颁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0)2006年10月30日颁布: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共部门按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农牧部门负责用狂犬疫苗的研制消费和供应,对城乡所有的准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研制消费、供应和疫苗注射、被咬伤人的伤口处理、病人抢救治疗以及疫情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上城市(包括县)养犬的审批、处理违章养犬;县以下农村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捕杀狂犬、野犬;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犬、犬皮。 
  (2) 县以上城市(包括县)、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浏览区、港口、机场周围禁止养犬。凡机关、部门、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确因警卫、科研需要养犬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城镇准养犬一律圈(拴)养。 
  (3) 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及广大群众均有权捕杀。
  (4) 大力宣传预防狂犬病的知识,动员群众自觉行动起来参加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

三、法规、规范示例


  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气愤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3.1 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分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暴露程度 处置原则
  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接触或喂养动物2.完好的皮肤被舔 无 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轻度 赶紧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I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2.破损皮肤被舔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严重 赶紧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医疗卫气愤构在判断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赶紧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3.2 伤口处理
  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赶紧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
  3.2.1 彻底冲洗。
  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3.2.2 消毒处理。
  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
  3.2.3 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1)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
  (2)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
  (3)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运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
  3.3 暴露后免疫
  3.3.1 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
  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但对已暴露一段工夫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3.3.2 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全程接种符合效价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和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3、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
  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明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3.4 被动免疫制剂运用
  对于Ⅲ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3.4.1 过敏实验。
  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前必须严格进行过敏实验。方法是运用抗血清1/10~1/100稀释血清0.1mL做皮内注射,30后皮丘红晕小于1cm为阴性,可全量注射。若为阳性,可逐步加量脱敏注射,用完全量或改用人源免疫球蛋白。
  3.4.2 运用剂量。
  人源免疫球蛋白20IU/kg。
  动物源性抗血清40IU/kg。
  3.4.3 注射方法和要求。
  (1)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施行)。7天内注射血清仍有效。尽量避免在接种疫苗前一天以上注射抗血清。
  (2)施行动物源性抗血清注射的医疗卫气愤构必须具备对过敏反应的抢救能力。
  (3)注意不要把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将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与狂犬病疫苗混合在一个注射器内运用。
  (4)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按推荐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进伤口。如果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当心进行以防止引起间隔综合征。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盈余免疫制剂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深部肌肉。伤口严重或有多处伤口(特别是幼儿),按常规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伤口周围的,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恰当稀释到充足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5)疫苗注射应当在清洗伤口和运用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
  (6)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将被动免疫制剂涂抹到粘膜上。
  3.5 免疫效果评价 
  有条件的单位在进行上述处置后,可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工作。抗体检测方法应采取中和抗体实验,包括免疫荧光灶抑制实验或小鼠脑内中和实验两种方法。 

参考资料:


淄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狂犬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

http://www.zbcdc.com/bencandy.php?fid=14&id=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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