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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依据有那些? 2011-11-16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具有专用性、强制性、政策性等特点。  公积金制度最早是在1955年新加坡建立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制度性安排。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推选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面推选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围绕住房建立的单一性制度安排,是为住房制度改革而建立的。当时提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败,要在全国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被赋予了的职能,国务院提出了实行住房新的制度框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根据上述目标,围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形成的相关制度构成了公积金制度.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是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将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连同单位替职工缴纳的部分一起存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次收入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职工使用本人公积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经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亲属同意,并经指定的金融机构确认后,动用期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目前,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等费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了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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