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到广西的东兴发展,不知怎么样才能成为那的边民,边民证怎么办? 2011-11-28
我觉得你首先应该了解当地的投资政策,然后再开朗细节转给你参考!希望你成功-----------东兴市投资优惠政策 -------------------------------------------------------------------------------- 东兴享受国家给予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沿边开放城市优惠政策、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优惠政策、侨务优惠政策和边境贸易优惠政策。此外,东兴市根据实际情况还制订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多重优惠政策叠加,使东兴成为中国开放政策最富集的经济区域,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投资的热土。(一)投资工业政策1、土地优惠(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三通一平的,实行成本价出让,即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由投资者负责三通一平的,只收取土地取得成本。(2)工业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实行递减返还,即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缴纳税收超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每年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四分之一比例返还土地出让金,递减至总额等于成本价。2、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除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收费优惠(1)工业园区及园区内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2)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4、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1)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2)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用地建设生活及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5、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二)旧城改造政策旧城区成片改造开发面积在5亩以上、小区内基础设施自主配套的,拆迁回建时免收与拆迁部分相同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墙体材料改造费。(三)从事边境贸易政策1、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均可享受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3、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越南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4、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手续。5、边境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越南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限制。6、游客经边检和当地公安机关同意,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可按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四)农林水利项目开发政策1、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以及高科技、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和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2、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3、利用我市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5、对新办的特色企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收取企业所得税。(五)开办旅游产业实体政策1、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2、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利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3、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4、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投资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政策1、对所有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改造费。2、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3、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除义务教育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其收费体现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培养学生的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有所差别。4、对经批准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收取自治区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资款。 ------------东兴市贸工互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为充分发挥东兴贸易优势,推动东兴“以贸促工、以工兴贸、贸工互动”的发展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和东兴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贸易和工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优惠办法。一、优惠对象和条件(一)优惠对象凡在东兴注册且在东兴经营和纳税的进口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出口生产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贸工企业)。(二)优惠条件1、投资1000万元(不含土地价)以上的贸工企业;2、年销售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产品加工年增加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优惠办法(一)项目用地优惠1、项目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竣工投产后,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内的“三通一平”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2、投资者自办工业园区(1)投资者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办工业园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享有对该地块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权利,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2)在符合工业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用地建设生活及营销设施,作为园区配套(具体比例另行商定)。(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对外出租。(二)项目建设与审批优惠贸工企业所需办理建设土地和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办理,实行全程代办跟踪服务。(三)税收优惠1、对新办的高新技术贸工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农副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贸工企业,从销售产品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新办贸工企业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贸工企业,从销售产品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4、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6个重点产业的贸工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7个传统产业的贸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款税收优惠,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执行国家最新税收政策。5、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于贸工企业落户或筹建,免缴市政策配套费、规模服务费和抗震设防技术咨询费;项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或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建设办公楼及职工宿舍区的,免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涉及的质监费、白蚁防治费、环卫费、放线测绘费、卫生现场审查费等减半收取。6、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四)政府扶持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贸易加工发展资金。5年内,将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的70%、外贸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60%、工业企业上缴各种税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70%用于扶持符合优惠条件的贸工企业发展。具体扶持如下:1、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外,企业进出口商品在东兴所交的增值税额地方所得部分,当年分月按1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2、属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税收,在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具体为: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50%的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60%给予奖励;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按所缴纳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70%给予奖励。3、企业在建设期间,需要银行贷款的由市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五)其他优惠1、优先安排贸工企业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三项费和西部扶持资金。2、劳动部门做好服务,为贸工企业免费短期培训的管理和人才、技术人才以及合格的产业工人。3、政策各职能部门依法对贸工企业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帮扶企业,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贸工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三、优惠资格认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一)优惠资格认定:贸工企业享受优惠的资格由市经贸局、财政局核准。(二)扶持资金的使用:扶持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和经营,不能挪作他用。(三)扶持资金监管:年度由市监察局、审计局牵头对政府下拨的扶持资金实施专项检查和审计。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五、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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