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2011-04-24
颁布工夫: 1995-8-16 施行工夫: 1995-12-1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市对养犬施行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严格管理。
本方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施行。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和十六里河镇为限制养犬地区。本市其他地区的城镇,可以参照限制养犬地区的规定管理。限制养犬地区的详细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限制养犬地区施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不得养犬。限制养犬地区内除科研、警卫等特别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养大型犬、烈性犬。许可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请求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限制养犬地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请求,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属)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请求,由市公安局审批。本方法施行前,在限制养犬地区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以书面答复。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地点对犬进行检查,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养犬人应当出具《犬类免疫证》。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养犬的每只犬应当缴纳登记费四千五百元,年度注册费二千元。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座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大型犬应当施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四)限制养犬地区答应携小型观赏犬出户的工夫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纵犬伤人。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有狂犬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赶紧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确系狂犬的,由畜牧部门赶紧宰杀,并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限制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在限制养犬地区内销售小型观赏犬、开办犬用品商店和医院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请求,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畜牧部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凭许可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犬类交易必须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宠物市场。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请求办理变更手续。养犬死亡、宰杀或失综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请求办理补证、补牌手续。
禁止转让、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弃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公民有权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以表彰或奖励。
限制养犬地区内单位或个人擅自养犬或逾期未办理登记、注册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及犬用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纵犬伤人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应当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按照《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方法》管理,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给以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时,应当运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请求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参考资料:
獒网 http://www.ao178.cn/articleshow.php?articleid=253 济南市养犬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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