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与装修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签完之后有如下情况: 2013-03-10
问题补充:
(1)合同中约定开工前3日支付首期55%工程款,我们离开工至少还有3个月,在设计师有意无意的引导下,签署当时就支付了55%的款项,有被糊弄的感觉(2)设计师所做预算远远高于市场水平(3)设计师当时让我们在此合同之外再签一个装修公司自己拟定的补充协议,具体明确了双方的一些权利义务及保修范围等,因对补充协议条款有异议,当时未签署补充协议(4)设计师说合同需拿回公司走流程、盖章,因此我们尚未拿到装修公司盖章的原版。 后家人对此表示了很大意见,决定解除合同,遂于第2日(7月11日)联系设计师和装修公司,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7月13日设计师给予反馈,说解除合同的话需要设计费翻倍及赔偿10%的全部工程款项。我们觉得这个赔付过高了,特咨询法律意见。
主要是看合同中是否有设计费翻倍及赔偿10%的全部工程款项条款相关约定。相关知识
7月10日与装修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签完之后有如下情况:
解读新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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