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荃: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量刑过轻 2011-04-24
12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郑荃委员审议时认为,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现在的量刑过轻。
因为消费和销售有毒食品不是危害某一个人,或是很少数量的人,有时分受害人数量相当大。比如有毒奶粉对大量小孩造成的是一辈子的伤害,可是按照现在的草案,消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郑荃认为,和其他的量刑来比,食品的问题牵涉面特别大,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制造假药等受害人数众多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应当予以提高,应当给予更高惩罚,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累计赔偿,累计量刑。
因为消费和销售有毒食品不是危害某一个人,或是很少数量的人,有时分受害人数量相当大。比如有毒奶粉对大量小孩造成的是一辈子的伤害,可是按照现在的草案,消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郑荃认为,和其他的量刑来比,食品的问题牵涉面特别大,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在社会上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制造假药等受害人数众多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应当予以提高,应当给予更高惩罚,对每一个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累计赔偿,累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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