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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家电维修故障原因必须写 2011-04-24

  天津消费者徐女士近日向本报投诉时说:“我现在一看到家里那台洗衣机就感到特别郁闷。”原来,这台洗衣机才买了不到一年的工夫,但已经出过6次故障。徐女士告诉记者,一年当中的这6次故障还不是让她最郁闷的,最郁闷的是6次故障所表现出来的题目都是一样的,可维修职员每次给出的故障原因却不一样,如此一来,她想退换货都不行。

  徐女士说,她家的这台洗衣机6次故障都是脱水题目,每次都是脱水脱到一半就停止了,然后又开始放水。维修职员来了6次,固然每次都给修睦了,但过不了多久故障就又会出现。维修职员给出的故障原因每次都不同,这次说是皮带松了,上次说是接触不良,下次又会说是电容坏了等等。而且明明故障就是脱水题目,但维修职员在保修单上填写的记录却五花八门:不能脱水、不能正常工作、电机故障等等,反正每次的记录都不一样。

  洗衣机用了不到一年就出现这么多次故障,让徐女士不堪其烦,要求厂家退换货。但是厂家售后服务职员却表示,该产品已经过了退换货期限,只能维修。徐女士指出,同一故障多次维修不好,肯定是产品存在质量题目,要求免费退换货。厂家服务职员却称固然是多次出现题目,但是每次出现的题目都不一样,并不是同一题目,所以不能退换。的确,国家三包规定中有“三包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运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一条,但这是指同一故障,徐女士洗衣机保修单上记录的故障原因每次都不一样,而且每次故障都得到了及时维修,所以不符合退换货要求。

  现实上,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维修时,对同一故障做不同的解释,一般都是企业内部规定的,这是业内的潜规则,主要就是为了逃避三包规定的退换货责任。在产品维修时,维修职员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由于相关知识欠缺,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而且即使消费者提出质疑,也没什么,由于保修单的维修记录由维修职员负责填写。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表示,三包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运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消费者、供货者追偿按购销合办理。”其中并没有说非如果同一故障。“维修超过两次,仍不能正常运用,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厂商换货,厂商也应当承担换货责任。”王前虎说。

  王前虎还提醒消费者,在遇到产品多次维修不好时要勇于维权,不要轻易被厂商所蒙骗。当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向有关部分投诉进行维权,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诉讼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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