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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应谨防信用证软条款“陷阱” 2011-04-24

  徐 涛

  案情回放

  某贸易公司与国外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请求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贸易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特别惨重。

  案件启示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请求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请求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消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这种信用证明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消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明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信用证软条款一般都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四种类型:

  (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请求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消费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请求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专家看法

  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恰当的防范才行。要灵活机智,冷静分析,细心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1、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赶紧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赶紧与开证请求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时分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名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名誉状况。这是做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4、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检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5、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当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6、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施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施行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把握在我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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