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查注意事项? 2011-05-31
问题补充:
消防检查注意事项?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台內授消字第○九一○○八八七七一號函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內授消字第0930091431號函修正一、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及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並明確行政執行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消防安全檢查之分類及實施方式如下:(一)第一種檢查係指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危險物品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寫檢查記錄表(如附表一)。2、各分隊原列管檢查資料應移交專責檢查小組持續列管檢查,並應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卡(如附表二)及實施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清冊(如附表三),建立電腦檔案管制。3、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輸入電腦更新管制。4、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情事,應依(如附表四)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二)第二種檢查係指由轄區分隊消防人員執行下列項目: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2、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3、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4、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三)第三種檢查係指因應上級機關規劃之重點勤務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所排定之重點檢查勤務。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並於實施後將檢查結果陳報。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三、專責檢查小組之組成:為執行第一種檢查,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組成專責檢查小組,其人員配置、成員資格及檢查勤務規定如下:(一)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專責檢查所需之必要人力。(二)成員資格:1、專責檢查小組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3、未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者。4、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錄用。(三)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1、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2、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一)消防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及相關規定,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如附表六),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1、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2、消防安全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3、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4、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二)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查對象及日程: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五、專責檢查小組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一)檢查前注意事項1、應依排定之檢查日程實施第一種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2、應依排定之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準備消防防護計畫書、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自主消防安全檢查紀錄等資料。(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應準備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二)檢查現場應注意下列事項: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2、檢查時應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3、要求相關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在場,如有不在場情形,應記載其理由。4、檢查時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5、檢查時得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之自主檢查紀錄等實際情況,針對必要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要求相關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三)檢查結果之報告及紀錄1、專責檢查人員對於檢查結果應填寫檢查紀錄,輸入電腦更新管制,並依限陳報。2、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3、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六、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講習訓練:(一)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法令研討及座談。(二)對於重大案例應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三)每半年定期辦理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七、督考及管理(一)各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並評定轄內單位及個人辦理績優者,從優獎勵,另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予以加分;服務每滿一年者最高加一分,滿半年未滿一年者最高加○、五分。(二)對於執行不力者,依規定予以懲處。(三)內政部消防署應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依「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預防業務督導計畫」辦理督導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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