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有何区别? 2011-06-03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实行土地无偿划拨,面向广大低收入家庭而建设、出售的住房供应体系。它与商品房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一) 经济适用住房的特点:
1. 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2. 产权:不完全产权。
3. 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4. 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5. 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6. 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7. 规划设计:招投标。
8. 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9. 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 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12. 抵押贷款:可以。
(二) 商品房的特点:
1. 性质:商品性质,售价高低不等。
2. 产权:完全产权。
3. 销售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五证。
4. 土地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5. 价格:企业自定,浮动空间大。
6. 建设标准:企业自定。
7. 规划设计:招投标或议标。
8. 开发建设:招投标或议标。
9. 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物业管理:按国家规定,偏高,服务附加项目多。
12.抵押贷款:按规定,视情况不同而定。
根据上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特点,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使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投资费用和成本不同,而在售价、产权、物业管理、抵押情况等方面均有不同。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另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件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 经济适用住房的特点:
1. 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2. 产权:不完全产权。
3. 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4. 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5. 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6. 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7. 规划设计:招投标。
8. 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9. 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 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 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12. 抵押贷款:可以。
(二) 商品房的特点:
1. 性质:商品性质,售价高低不等。
2. 产权:完全产权。
3. 销售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五证。
4. 土地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
5. 价格:企业自定,浮动空间大。
6. 建设标准:企业自定。
7. 规划设计:招投标或议标。
8. 开发建设:招投标或议标。
9. 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物业管理:按国家规定,偏高,服务附加项目多。
12.抵押贷款:按规定,视情况不同而定。
根据上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特点,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使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投资费用和成本不同,而在售价、产权、物业管理、抵押情况等方面均有不同。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另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因此,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件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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