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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解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1-06-03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四条是交付房屋所要具备的条件.与对方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是两个根本性质不同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因为你们之间有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你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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