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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业管理-业主的微妙关系 2011-06-03

1、物业管理企业在未交房的补漏过程中,起一个督导作用。为什么好多反映到开发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呢?这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并没有很好的方式或者说是现阶段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物业管理企业制约开发的依据和手段。
2、你说的是业主迟迟不肯收房吧。
业主不收房子,因房子没有整改好,是可以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向开发提出。
但是因为这个原因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不对的。为什么呢?物业管理企业不会因为一家、两家没有入住,而停止服务。物业管理的范围是小区内公共部位。业主户门以外,入户服务是要收取费用的。
3、对于小区配套不到位,其实责任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利要求开发完善,但是物业管理企业并没有责任要配备这些东西。
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开展了正常的工作,东西还是丢了,这个问题物业管理企业是不负责任的。为什么呢?前提是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了正常的活动。如没有是要负责任的。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好多问题,不是物业要负责的。关键是责任的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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