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使用权 2011-06-07
办事项目: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和55号)第二章和第十八条。
(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办事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城市规划。
办事数量: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收费:收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令第55号》。
(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标准
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5)其他相关资料。
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政务服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3-8228607)
(2)岗位职责及极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二)对符合受理标准的作出受理决定,打印受理通知单,进行受理登记,传入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审查程序;
(三)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州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初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传入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审查程序。
3、时限:2个工作日
B、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州国土资源局各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时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过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查,报局长签批,需要呈报州政府签批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资料,应在审查的时限内尽快完成审核,及时上报。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还申请人。
(三)时限7个工作(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补充完善资料所延误的时间除外)。
(四)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的有关意见。
(五)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人持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准予改变用途决定书,依法签订《国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2、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和55号)第二章和第十八条。
(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办事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城市规划。
办事数量: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收费:收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令第55号》。
(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标准
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5)其他相关资料。
办事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政务服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3-8228607)
(2)岗位职责及极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二)对符合受理标准的作出受理决定,打印受理通知单,进行受理登记,传入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审查程序;
(三)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州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初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传入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审查程序。
3、时限:2个工作日
B、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州国土资源局各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时限;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过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查,报局长签批,需要呈报州政府签批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资料,应在审查的时限内尽快完成审核,及时上报。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还申请人。
(三)时限7个工作(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补充完善资料所延误的时间除外)。
(四)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的有关意见。
(五)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人持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准予改变用途决定书,依法签订《国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2、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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