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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与建房报告上的名字不一致可以吗 2011-06-07

有个问题不太清楚,就是你的房屋所有权证(指的是房产证)办出来了没?正常而言要双证齐全才可以称这幢房屋有合法的产权.现在你已经办理土地证了(即土地已经确权了),而房产证不知道有没有办,按正常程序,房产证上的名字应该是你父亲的名字。这种土地证与房产证上名字不一的现象现实有存在,是很正常的事。但是两证上的名字一般关系均为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等关系。如果你的产权证还没办,你父亲的建房报告那是肯定有用的。若还没办,也还是有用,因为万一牵涉到拆迁补偿、房屋产权纠纷时,这就会很有用了。
其实拆迁时根据惯常做法,如果没有两证齐全,那地上建筑物部分按“合法原则”会被列入违章建筑范围,不予补偿.只是你这个情况较为特殊,因为据你反应,农村基本上都是以土地证为准,很多人没办产权证,所以从这一点考虑,地上建筑应该也要进行赔偿。我不知道你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何。但是现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赔偿价格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从自建房来看,应为地价+房价(即土地的补偿价值+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如果这两者都已考虑,那就不存在你父亲建房报告的问题,如果仅仅补偿的土地的价值,而没有补偿建筑部分的价值,那就应该要求赔偿。
拆迁办说什么已经建造过了,这个我不太明白,这个与建造过和不建造过是没关系的,而主要是在于建造房屋价值的投入。并结合房屋使用、保养情况综合确定赔偿价的。
另作最坏打算,双方达不成协议,进入法定程序,则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进行行政裁决,最后再是强制拆迁。我想如果是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般建筑物的价值是肯定要进行计算的。

如果土地与房屋(即地上建筑物)均已补偿过的话,那建房报告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了。因为建房报告仅仅证明建房人是谁(即权属问题),但是赔偿仅有一次,这个赔偿金额是按权属来进行分配的,也就是说,你的赔偿款里面的建筑物赔偿部分应该要归你父亲所有,你是不能自由支配的。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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