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房屋出租方面的问题 2011-06-07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看来你的租户还没到违反条例的恶劣地步 你是应出面协调 但如果他们不听你也没办法 因为他们行为还不构成违法 你不可能解除合同和约束他们的行为
如果真的出事了 也不过是租户和你邻居们的民事行为 与你没关
其实这件是的解决方法是你邻居们先要求物管或当地居委会协作调解 再去环保局投诉噪音污染 还不行的话根据(民法通则)的第38条关于相邻权的条文去法院起诉 而你出于基本道德也要积极协助 才符合民法精神
现阶段国家关于相邻权的法律 少之又少 还是把事情本着道德观念解决好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看来你的租户还没到违反条例的恶劣地步 你是应出面协调 但如果他们不听你也没办法 因为他们行为还不构成违法 你不可能解除合同和约束他们的行为
如果真的出事了 也不过是租户和你邻居们的民事行为 与你没关
其实这件是的解决方法是你邻居们先要求物管或当地居委会协作调解 再去环保局投诉噪音污染 还不行的话根据(民法通则)的第38条关于相邻权的条文去法院起诉 而你出于基本道德也要积极协助 才符合民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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