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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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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指导 http://www.china1laws.com/china/professional/realty/open/built/built-1.asp
中国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协作网络 http://www.new-housing.com.cn/zttl/disp.asp?id=210
工程签证程序 http://unit.usts.edu.cn/jjc/gcqzcx.htm
工程签证审计方法初探 http://sina.chinaacc.com/new/2004_8/4081309351672.htm
浅谈如何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工作 http://www.sm-cpa.com/mynews/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94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 http://www.hutc.zj.cn/xyjsc/RuleContent/1.htm


工程签证程序
一、 凡图纸设计中明确做法的项目工序,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签证。设计变更作法和用材的,一律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二、 涉及材料单价调整的签证,先报工程科科长,经工程科科长、综合科科长、内部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商定后,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三、 确需发生的零星签证,现场代表一次签证额不得超过20个工日(600元)。确属无法计算量且人工数较大的,一次签证不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由工程科科长签发;超过1200元/次的签证及累计签证费用超过6000元时,签证均需基建处处长同意才能签发。

四、 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签证,由内部审核人员、现场代表实地查看后,由基建处处长签发。

五、 签证单用统一表格,一式四份,原件交基建档案员登记备案,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审核人员人手一份,签证单必须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基建处章,否则无效。无效的签证费用不得进入工程造价。签证单位详细注明签证原因和人工数量,不得后补。基建档案员负责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签证,不予登记并报基建处处长,通知内部审核人员并转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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