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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分的房屋(租房性质)要出租,可以要求房产补偿吗? 2011-06-09

福利分房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种福利,早期都是承租关系,只有进入二十世纪才有房产证一事。你们这种房性质上,物权法没有出台前,这种承租关系民法上民法上称之为用益物权,而物权法生效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就不是用益物权了而是一种债权,现在他们单位要把整幢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出租时间为15年)的行为也是一种债权关系。尽管债权具有平等性,不过没关系,因为你们正在使用该租赁物,就具有的表象,具有了物权的属性,因此,你们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你们完全可以不搬,他们也没有任何办法,如果你们考虑其他的问题,当然可以要求你爸单位满足你们比相同面积更为优异的条件才搬,否则,你们可以不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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